广州华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2026年09月20日 

广州华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以及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助〔2023〕2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以下统称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学校对提出国家教育资助申请的学生,根据乡村振兴局、民政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在学校行政领导下,由学生处、各二级学院、班级三级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日常认定工作,认定小组名单每年9月前汇总上报学生助学科备案。学生处负责工作协调和监督。

(一)学生处具体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副主任为组长,年级组长、辅导员等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具体工作。认定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代表性,一般为5人(30人及以下小班可以为3人)。学生代表产生办法,可通过班级民主选举等方式产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应回避,具体方法由各学院制定。认定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四)成立院(系)学生监督小组。以年级为单位,成立由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监督小组,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议、公示等,及时向二级学院、学生处助学科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报告评议或认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包括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烈士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家庭负担因素。主要指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情况。

(七)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因素。

第九条 认定等级。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

(一)属于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二)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属于公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烈士子女;

(四)属于工会部门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五)学生本人残疾或属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

(六)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七)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八)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比较困难等级。

(一)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地或本校学生平均水平,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的;

(二)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

(三)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四)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不具备以上所列情形,但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或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认定程序。

(一)告知。各学院要将申请材料在放假前提前下发给在校学生准备,并指导学生填好相关材料,新生学校会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政策宣传材料。

(二)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

(三)认定。

1.新学年开学时,班级评议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附件《申请表》(纸质版)、《家庭经济信息采集_导入模板》(电子版)(以下简称《采集表》)及相关证明辅助材料(纸质版复印件),按照《采集表》中的各项信息进行逐项核对相关证明材料,如核实学生填报有误的需更正《采集表》相应信息,并填妥《广州华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表》(以下简称评议表),并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经班级评议后,初步认定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在本班级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院(系)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2.院(系)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院(系)认定工作小组对班级评议小组提出名单进行审核。初步认定结果在院(系)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学校认定工作组复核。

3.学校认定工作组复核。学校认定工作组组织院(系)之间交叉复核,审核汇总各院系学生名单,并按要求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上传学生《采集表》统一划线分档,确定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班级评议小组做好学生在校期间表现和日常消费的评议工作,检查学生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院(系)认定工作小组做好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的审核,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提出困难等级建议;学校认定工作组加强复核,对困难比例高于本校平均值30%以上的院(系)进行重点核查。

(四)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和困难等级实行班级、院(系)、学校三级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学生姓名、院(系)、专业、班级、困难等级等必要信息,但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内,学生或老师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学生或老师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必要时,有关学生或老师可以要求复查相关资料和系统信息,学校应向有关学生或老师说明审核标准及过程。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存档。学校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公示材料等纸质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纸质档案,电子档案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政府和学校的相关学生资助时,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申请认定的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在下一学年时,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或调整其相应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在下一学年,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确定其相应等级。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本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2.学生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3.学生日常消费与其家庭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的;

4.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六章  补充说明

本文及后文《广州华商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广州华商学院新生特别困难补助、老生特别困难补助、临时困难补助评选办法》《广州华商学院校内助学金评选办法》等文件中:

“重大疾病”是指中保监会规定的25种重大疾病(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冠状动脉搭桥、终末期肾病、多肢体缺乏、急性严重肝炎、良性脑瘤、慢性肝功能衰竭、脑炎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耳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的阿尔茨海默病、脑损伤、帕金森病、Ⅲ度烧伤、原发性肺动脉高压、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等,且须提供医院诊断证明,一年内自负医疗费1万以上且家庭经济明显无法承担);

“重大意外伤害事件”是指按照平安保险条款:外来的(第三者)、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导致身体受到的伤害(医院诊断证明,一年内自负医疗费1万以上且家庭经济明显无法承担;

“重大自然灾害影响”包括:受到洪涝、干旱、台风、低温冷冻、雪灾、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森林和草原火灾等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家庭居住环境破坏、农村家庭种养业重大损失、歉收、甚至破产等且家庭经济明显无法承担(超过2022年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6万元以上,村委居委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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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广州华商学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南(修订) 下一条:关于做好我校2026年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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